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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办〔2013〕125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太仓市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苏府办〔2013〕196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太政发〔2013〕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居家养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一)市养老服务体系服务指导中心:对全市养老服务组织开展指导管理,对申请政府援助、补助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及服务监督,做好政府委托的养老服务事项。
(二)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服务网点规划建设,服务对象评估、复核,专项资金调配发放、审核结算,服务质量监督等。
(三)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受理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向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上报服务申请材料,承担政府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四)“虚拟养老院”:是指在市级建立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会员制老年人为基本组织形式,采取民办非营利性企业登记方式,依靠专业服务人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商务服务、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五)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一般由镇(区、街道)来建设,社会力量来运行的,为需要社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日常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组织。
(六)城市“小型托老所”:是指床位数在50张以下,为生活上需要介助、介护的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短期寄养、娱乐活动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七)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是指床位数在50张以下,能为农村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膳食供应、娱乐活动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八)助餐点:是指能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场所。按其服务能力大小分为三类: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和助餐服务点。
(九)志愿养老服务组织: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富余人力资源,在政府指导支持下,按照运行管理市场化、服务价值公益化,为有公益需求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以镇(区、街道)为属地单位,由民办非营利性企业主办。
(十)老年学校:主要是指市(区)和镇(区、街道)主办的老年大学,村(社区)主办的老年学校(办学点),以及社会力量办的老年大学(学校),以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学”需求的场所。
(十一)老年活动中心:主要是指由市、镇(区、街道)、村(社区)主办的老年活动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文化活动室等,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标,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集中活动提供的场所。
(十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能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团队服务、家庭病床服务等,并免费为老年人提供老年保健、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多种医疗卫生服务。
(十三)其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主要是指各地政府或利用社会组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或精神方面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以上各类服务组织的建设要求及扶持政策具体见《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
二、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太仓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分政府援助对象、政府补助对象、自助对象三类。
(一)政府援助对象
1.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3.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归国华侨;
5.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并持有有效证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6.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五保供养标准2倍以内的无子女老人或子女重度残疾的困难老人;
7.100周岁以上老人;
(注:介助——即半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介护——即全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
(二)政府补助对象
1.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离休干部;
2.84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三年内逐步扩大到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
(三)自助对象
有经济条件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三、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居家养老“六助”服务
1.助餐: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集中就餐、送餐上门、配餐、喂饭。
2.助洁:上门打扫、晨间护理、晚间护理、清洁排泄物、协助如厕、洗衣、理发、剪甲、扦脚。
3.助急:家电维修、下水道疏通等。
4.助行:代购商品、代缴公用事业费、陪同散步、陪同购物等。
5.助浴:上门助浴、擦浴。
6.助医:代配药、陪医就诊、按摩及康复指导、测量血压、心理慰籍等。
(二)日间照料服务
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场地建设,提供照料服务、护理与康复服务、文体服务、老年教育等。
四、居家养老服务收费及补贴标准
(一)自助收费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实行计件工作制,由市养老服务体系服务指导中心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各镇(区、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执行,原则上低于市场一般收费价格。
(二)政府援助补助标准
养老服务援助补助目的是为老年人解决居家生活照料困难,提高生活质量。对政府援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720元(36小时)的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每户每月提供960元(48小时)的服务;对政府补助对象中的离休干部每户每月提供500元(25小时)的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每户每月提供700元(35小时);其他补助对象每户每月提供60元(3小时)的服务。养老援助、补助的服务价格随太仓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实行自然增长。
五、居家养老服务办理程序
(一)申请
持老人户口本、身份证、代办或陪同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填写《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初步审核,并对政府援助对象公示一周,对群众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及时转交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理(一般3个工作日)。
(二)评估
对享受政府援助、补助(离休干部)服务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由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上门评估,及时准确地填写评估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
养老服务评估分为首次评估、复检评估和持续评估三种,首次评估是指对第一次提出援助、补助申请的对象提供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复检评估是指对首次评估结果有异议或因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所提供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持续评估是指对享受政府援助或补助对象每年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论分为:自理、介助、介护三个照料等级。养老服务评估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太仓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
对申请精神关爱服务的老年人由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上门进行独居情况核实。
(三)审批
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政府援助、补助服务以及精神关爱服务的对象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复核通过的,报市养老服务体系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及民政局审批,审核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的,由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放《准予服务援助补助告知书》;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对象发放《不予以服务援助补助告知书》。申请人如对告知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镇(区、街道)或村(社区)申请复审评估。
(四)确认
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根据“六助”服务内容及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确定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五)服务
1.办理养老服务综合卡。通过市养老服务体系服务指导中心审核的政府援助、补助对象以及经过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估确认后的自费对象,由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填写《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登记表》,办理养老综合服务卡,从办卡到下发至服务对象手中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需要日间照料服务的老年人,参照同样方式进行办理)。养老服务综合卡是政府提供援助、补助服务的结算与服务依据,也是自助服务与日间照料服务的主要服务依据。
2.充值。对享受政府援助、补助服务的老年人,由各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采取虚拟化的方式,于每月5号之前将享受服务的金额打入相应卡中。
3.使用。享受政府援助、补助服务实行定点刷卡、按月消费、余额清零。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供应商及服务人员均需配备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刷卡机,每次完成服务后,由服务人员帮助老人使用养老服务综合卡进行刷卡消费。日间照料或助餐服务由各中心(站、点)负责人帮助刷卡消费。
4.费用结算。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均采用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费用结算平台,每月由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向各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报送服务统计报表和援助、补助、自助服务费用结算清单,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结算兑现援助、补助服务费用。市与镇(区、街道)居家养老工作经费补贴以及政府援助、补助服务补贴经费每月结算一次。
(六)变更
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确需调整照料等级的服务对象要重新评估,确认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七)终止
对不再符合政府援助服务条件的对象,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及时核实(5个工作日内)并上报市养老服务体系服务指导中心及民政局审核审批(3个工作日),经审批同意后由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时告知服务对象,于下一月起终止政府援助服务。
六、经费保障
政府援助、补助服务补贴经费(按照信息系统及服务人员工资发放记录进行服务费用结算)、居家养老工作经费补贴由市、镇(区、街道)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经费补贴根据服务对象人数、覆盖面等情况核定,每年工作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视工作情况予以适当补贴,每年最高贴补不超过8000元。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特岗补贴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太政办〔2013〕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养老服务体系服务指导中心工作经费、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管理、费用结算平台管理及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市日间照料服务示范中心委托管理费用、精神关爱委托服务费用、养老护理员资格培训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太仓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太政办〔2011〕41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