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经费标准一览表

【发稿时间 :2009-06-18 10:30 阅读次数: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经费标准一览表

太仓市委老干部局                                                    2009.3.28

 

名称

待遇和经费的标准

文件依据

享受增发工资

  前抗(1937.07.07—1942.12.31参加工作)每年增发1.5个月工资;后抗(1943.1.1-1945.9.2参加工作)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年初发给。因增资因素,注意补差。

国发

〔1982〕62号

特需费

  每人每年500元,其中250元发给离休干部本人,年初发给;另250元由老干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

太人发

〔2003〕14号

健康

疗养费

  享受地市级待遇的每人每年30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年200元,年初发给。

太委办

〔1985〕28号

交通费

  享受地市级(含医疗乘车)待遇的每人每月60元;享受县处级以下的每人每月40元,每月随工资发放。

太委老

〔2003〕24号

太财行

〔2003〕13号

护理费

  70-8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300元;80-85周岁以下,每人每月500元;85-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60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700元;每年7月调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次性调整)。

太委老

〔2008〕15号

电话费

  享受地市级的,每人每月发10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50元。

苏办

〔1997〕141号

太委办

〔2003〕63号

生活

补贴

  按月每人发50元。

地方岗位补贴

  根据离休时所任职务或离休后所享受的工资待遇分别对照机关、事业单位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相应增加离休费。

苏办发

〔2002〕84号

房贴

  按2002年12月离休金为基数,补贴比例为6.2%。

太政办

〔2003〕67号

配偶

补助

  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配偶发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80元。

太委老

〔2007〕13号

医药费

  单独统筹,单独管理,按制度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太委办

〔2000〕29号

丧葬费

  按1000元计发。

太委老

〔2004〕11号

抚恤金

  按离休干部病故时本人20个月标准工资(含综合补贴)计发。

太政民

〔2007〕69号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再加上苏州地方综合补贴每人每月180元。

太人发

〔2007〕49号

太委老

〔2007〕69号

遗属医药费

  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遗属(限配偶)可享受太仓市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太政办

〔2002〕41号